个人信息管理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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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延理化股份公司(以下称为“公司”)非常注重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等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一切法令。
公司通过互联网网站首页或首页链接公开该《个人信息处理·管理方针》,以方便用户确认相关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并使用户了解我公司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管理过程中的安全性而采取的措施。
当该处理方针发生变更时,我公司将通过互联网网站首页的公告栏或单独窗口等方式,公示变更原因及变更内容。
- 第1条(提供服务)
- (1)履行提供的服务
- (2)受理及处理客户咨询
- 第2条(管理用户)
- (1)使用服务时,确认本人、识别个体
- (2)防止不当使用及未授权使用
- (3)收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确认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
- (4)保存调解纠纷的记录,处理客户投诉等信访事件,传达公告 第3条(用于营销/广告)
- 第3条(用于营销/广告)
- (1)开发新服务,提供定制服务
- (2)根据统计学特征,提供服务、登载广告、掌握访问频率
- (3)确认服务的有效性,统计会员使用服务的情况
- (4)提供活动和广告信息,配送赠品,市场调查等
- (5)介绍最新的企业信息
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及使用目的
- 第4条(收集项目)
- - 姓名、邮箱 、车辆识别号码(非必需收集项目)
- 第5条(收集方法)
- - 必要时,通过网站内的个人信息收集专区、书面、邮箱、电话、活动应征等方式收集个人信息。
- ※ 上述个人信息包含收集当时的个人信息内容,以及事后变更后的个人信息内容。
个人信息收集项目及收集方法
- 第6条(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 符合下述任一情形时,公司可以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且可以基于相关的收集目的使用个人信息。
- (1)获得用户同意时
- (2)法律上有特别规定,或为了履行法律义务而无法避免时
- (3)用户或其法定代理人处于无法表态的状态,或因地址不详无法获得事前同意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用户或第三者的急迫性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明确认为有必要时
- (4)为了达成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得已为之的情况下,公司利益明显优先于用户权利时 * 此时,必须与公司的正当利益具有明显的关联性,且不得超出合理的范围。
- 第7条(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期限)
- 从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开始,直至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达成,在此期间内,公司保存并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达成时,公司将立刻销毁相关信息。但是,根据相关法令规定,如果存在继续保存个人信息的义务时,公司将在相关期限内继续保管用户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保存和使用期限
- 第8条(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 为了顺利地执行业务,如处理用户投诉等,公司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给外部专业公司,具体如下。受托公司变更时,公司将通过公告或《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告知变更后的受托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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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业务内容 受托公司 委托时间 网站管理/维护/客户咨询 SEXYZOO 至委托合同期满 客户咨询 瑞延理化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 第9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1. 符合下述任一情形时,公司可以向第三方提供(包含共享)用户的个人信息。
- (1)获得用户同意时
- (2)根据第6条第(2)项、第(3)项,在收集目的范围内提供个人信息时
- 2. 公司向国外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必须告知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事项,并取得用户的同意。公司在签订关于向国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合同时,不得违反该法律。
- 第10条(个人信息的使用·提供限制)
- (1)另行获得用户同意时
- (2)相关法令有特别规定时
- (3)用户或其法定代理人处于无法表态的状态,或因地址不详无法获得事前同意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用户或第三者的急迫性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明确认为有必要时
- (4)需要用于制作统计资料或学术研究时,以无法识别具体个体的形式提供特定的个人信息时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1. 公司不得基于非第1条、第2条及第3条规定的收集目的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超过第9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的范围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2. 不受第1项限制,发生下述任一情形时,有可能不当侵害用户或第三方利益的情况除外,公司可以基于非既定目的使用个人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第11条(销毁原则)
- 除了相关法令要求保存个人信息的情况以外,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达成之后,原则上公司应当立刻销毁相关的信息。
- 第12条(销毁流程)
- (1)用户向公司提交的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达成后,移动至单独的数据库(DB),并按照内部方针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的信息保护事由,保存一定期限(参照保存及使用期限)之后进行销毁。
- (2)个人信息一旦移动至单独的数据库,除非相关法令有特殊规定,否则不会用于保存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
- 第13条(销毁方法)
- (1)对于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个人信息,使用不可恢复的技术手段进行删除作业。
- (2)对于纸质的个人信息,使用碎纸机或焚烧的方式进行销毁。
个人信息的销毁流程及方法
- 第14条(撤回同意)
- 用户或法定代理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时)可以随时向公司撤回同意收集、使用、提供个人信息。
- 第15条(信息更正)
- 用户或其法定代理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时)可以向公司申请查阅、提供、更正个人信息。
- 第16条(更正方法)
- 经过本人确认的步骤之后,用户可以行使第14条及第15条的权利。用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客户服务中心或公司的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行使相关权利。
- 第17条(更正确认)
- 如果用户要求更正个人信息中的错误,公司在错误更正完成之前不会使用/提供个人信息,如果个人信息已经提供给第三方,则会进行错误更正。
- 第18条(销毁)
- 用户或其法定代理人撤回同意后,原则上公司将立刻销毁相关个人信息。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保存义务时,公司将按照《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中 “个人信息保存及使用期限 ”处理个人信息。公司将采取措施,仅限于确实需要时查阅或使用个人信息。
客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行使方法
- 第19条(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营)
- 公司通过使用cookie文件,实现随时存储、调取用户信息。Cookie是公司运营网站的过程中,服务器向用户浏览器发送的非常小的文本文件,其存储于用户的计算机硬盘中。公司使用Cookie文件是为了分析用户访问网站的频率和时间、掌握并分析用户的关心领域、了解用户参与及访问各种活动的次数,以便提供具有针对性的营销和个人定制服务。
- 第20条(自动收集的选择)
- 用户拥有选择设置cookie的权利。用户可以通过浏览器的选项页面进行设置。用户可以选择始终同意cookie、每次存储时单独确认,或拒绝存储所有cookie。
- 第21条(拒绝自动收集)
- 用户可以通过浏览器的选项页面选择拒绝使用cookie。具体的选项有始终同意cookie、每次存储时单独确认,或拒绝存储所有cookie。(但是,拒绝使用cookie时,使用部分需要登录的服务时,可能会受到限制)
- ※ 设置方法举例:(浏览器为Internet Explorer时)浏览器上端的工具 → Internet Explorer选项 → 隐私 → 高级 → 选择设置选项
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营及拒绝
- 第22条(安全性确保措施)
-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公司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本条款第23条至第26条规定的必要的技术性、管理性、物理性保护措施。
- 第23条(个人信息的加密处理)
- 保存、管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和密码之前,先进行加密处理。确保只有本人才能够获知相关信息。对于重要数据,则采取单独的保安措施,如对文件及传输数据进行加密处理,或使用文件锁定功能等。
- 第24条(技术性措施)
- 为了防止因黑客攻击或电脑病毒等引起的个人信息泄露或毁损事件,安装计算机安全软件并定期更新、检查。并将系统安装在限制外部访问的区域内。进行技术性/物理性的监控及隔离。
- 第25条(个人信息处理系统访问限制)
- 对于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系统,通过赋予、变更、注销访问权限,采取必要措施限制访问个人信息。同时,使用防入侵系统抵御外部的非法入侵。
- 第26条(个人信息管理员人数最少化及培训)
- 指定处理个人信息的职员,仅限相关工作人员管理个人信息,并将个人信息管理员人数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而采取的措施
- 第27条(个人信息的管理)
- 为了保护用户信息、处理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投诉,公司指定如下主管部门、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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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 姓名 Cho Inmuk 部长 Seo Minsik 代理 所属 信息化推进小组 信息化推进小组 电话 031-420-3175 031-420-3178 邮箱 joim@seoyoneh.com sms@seoyoneh.com - 第28条(解决问题)
- 向上述客户服务主管部门或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提出关于公司《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意见或投诉时,公司将快速、切实地采取措施,以解决相关问题。
- 第29条(侵害举报及咨询)
- 需要举报或咨询其他个人信息侵害事项时,请联系下述机构。
- (1)个人纠纷调节委员会
- (2)信息保护标志认证委员会
- (3)大检察厅互联网犯罪调查中心
- (4)警察厅网络攻击应对中心
- 第30条(条款施行日期)
- 本条款于2012年8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