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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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对(株)瑞延理化(以下称为“公司”)提供的网络咨询服务(以下称为“服务”)的使用条件及流程相关事项、公司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进行规定。
第2条(条款的效力)

本条款自公布于公司网站后立即发生效力。公司可以更改本条款的内容。更改后的条款按照第7条规定的方法进行公示后发生效力。
第3条(条款之外的准则)

对于本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执行。
第4条(术语定义)

1. 用户:指按照本条款提供的服务的获取者。
2. 电子邮件(E-MAIL):使用互联网收发的邮件。
第5条(服务的变更)

必要时,公司可以更改或新增服务内容。
第6条(服务的中断)

1. 发生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护检查、更换、故障、通信中断等事由时,公司可以暂时停止提供服务。
2. 发生第1项规定的服务中断情形时,公司将按照第7条规定的方法通知用户。
第7条(用户通知)

1. 公司可以通过用户注册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通知。
2. 通知不特定的多位用户时,公司可以在网站公告栏登载通知内容,并至少公示1周以上,以此代替逐一通知。
第8条(个人信息的收集)

1. 公司以提供服务为目的收集用户信息时,只收集公司所需的最少的信息。公司收集的信息如下。
1)姓名
2)电子邮箱
3)车辆识别号码(非必需收集项目)
2. 收集可以用于识别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令规定告知用户,并征得用户同意。
3. 除相关法令有特殊规定外,未经用户同意,公司不得将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非既定目的,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4. 对于公司保管中的个人信息,用户可以查看本人的个人信息,并更正错误。
5. 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或获取目的达成时,公司或从公司获取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应当立刻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第9条(公司的义务)

1. 公司必须竭尽全力按照本条款规定,持续稳定地提供服务。
2. 公司应当进行设备维护,确保服务设备始终保持在可以运营的状态。发生故障时,应当竭尽全力快速修复故障。
3. 用户明确表示拒绝时,公司将不向其发送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4. 公司应当配备用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系统,以确保用户可以安全地使用相关服务。
第10条(用户的义务)

1. 用户必须遵守相关法令、本条款的规定、使用指南及注意事项等公司公布的事项。不得做出其他妨碍公司业务的行为。
2. 未经公司事前同意,用户不得使用公司的服务从事任何营利活动。
3. 未经公司事前同意,对于使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用户不得进行复印、复制、变更、翻译、出版/放送,也不得将其转让给他人。
4. 提交给公司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用户应当立刻申请如实更正相关信息。对于相关信息未更正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用户需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5. 使用服务过程中,用户不得做出下述任一行为。对于下述行为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用户需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获取其他会员的邮箱后,向其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
2)用于犯罪目的,或进行与犯罪有关的行为
3) 违反公序良俗等社会秩序的行为
4) 侵害公司或他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的行为
5) 损毁或玷污公司及他人名誉的行为
6) 黑客行为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7) 违反他人意愿,持续地传送广告信息等特定内容的行为
8) 一切有可能妨碍服务稳定运营的行为
9) 随意变更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的行为
10) 其他违反相关法令的行为
第11条(删除登记物)

1. 公司重视用户登记(发布)的登记物(帖子),尽全力保护其免遭伪造、毁损、删除。
2. 但是,用户在服务内登记的登记物违反第10条规定,或被判定属于下列任一情形时,公司可以在不经过发帖人的同意或不事先通知发帖人的情况下删除相关登记物。
1) 通过诽谤或诬陷,使其他会员或第三者的名誉受损的内容
2) 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的内容
3) 认为与犯罪有关的内容
4) 侵害公司或第三者的著作权等权利的内容
5) 有可能妨碍服务稳定运营的内容
6) 没有依据或未经确认,谴责公司或散布流言蜚语的内容
7) 垃圾帖子(例:连锁信、庞氏骗局邮件、特定网站广告等)
8) 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内容
9) 其他违反相关法令的内容
第12条(对登记物的权利和义务)

发帖人拥有关于登记物著作权在内的一切权利,并承担该登记物涉及的一切法定责任。
第13条(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期限)

1. 公司制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及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2. 用户在使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未经公司事前同意,不得进行复制、传播、出版、发布、放送,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14条(连接网站)

1. 公司可以提供其他公司网站的超级链接。
2. 此时,对于通过超级链接连接到的其他公司的网站(以下称为“链接网站”),公司没有任何形式的控制权。因此,对于用户在链接网站上获得的服务或资料的有用性,本公司不承担一切责任。此外,对于用户和链接网站之间发生的交易等一切问题,公司亦不承认任何责任。
第15条(禁止转让)

未经公司事前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将本条款中涉及的服务的使用权限以及使用合同上的身份资格转让、赠予他人,也不得用于提供担保。
第16条(损害赔偿责任)

1. 关于根据本条款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因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用户造成损害时,公司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 因用户违反第10条或本条款其他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时,用户承担向公司赔偿的责任。
3. 因用户违反第10条或本条款其他规定,使得公司需要对其他用户或第三者承担责任,由此对公司造成损害时,违反本条款的用户需要赔偿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害。
第17条(免责/赔偿)

1. 对于用户使用服务发布的资料、信息或事实等(以下称为“资料等”)的正确性、可靠性等,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用户需要对自身使用资料等服务的行为负责。关于使用服务发布或传送的资料,如果对用户造成了损害,或因资料取舍、使用服务过程中发生其他一切不利影响时,用户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2. 用户违反第10条规定,未经公司批准,和其他用户或第三方使用服务从事物品交易等盈利行为时,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此外,针对用户基于服务所抱有的任何财产利益的期待,公司不承认任何法律责任。
第18条(解决纠纷及准据法)

1. 公司和用户应当努力圆满地解决服务涉及的纠纷。
2. 提起诉讼时,相关诉讼适用韩国法律。
第19条(条款施行日)

本条款于2012年8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