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擅自采集邮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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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电子邮件收集软件或其他技术手段擅自采集网站中公示的邮箱地址。违反此项内容时,将依据《信息通信网法》受到刑事处罚。特此告知。
《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简称:《信息通信网法》)
【施行2021.12.9】【法律第18201号,2021.6.8,部分修订】
第50条第2项(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箱)
- 删除 <2014.5.28>
第74条(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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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符合下列各项中任意一项者,将处以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修订2012.2.17, 2014.5.28)
- 违反第8条第4项,标识、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陈列具有相似标识的产品的人
- 违反第44条第7大项第1小项第1号,散布、销售、出租或公然展示淫乱符号、语句、音频、图片、视频的人
- 违反第44条第7大项第1小项第3号,反复向对方传递可以诱发恐惧、不安的符号、语句、音频、图片、视频的人
- 违反第50条第5项,采取措施的人
- 删除 <2014.5.28>
- 违反第50条第8项,传送广告性信息的人
- 违反第53条第4项,对于登记事项的变更或业务的让渡·受让、合并·承接等事实未进行申报者
②对于第 ①项第3号的罪责,不得违背受害者实际透露的意愿而提起公诉。
【专项修订 200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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